中国青年网讯,2016年9月3日早上8点,祁门县闪里派出所所长宋奇波刚一上班,村民陈某便急匆匆跑进其办公室,称事发头一天他和妻子发生了家庭矛盾,3日当天早上他想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主动向妻子赔礼道歉,获得了妻子谅解,没想到其后妻子说的一句话,让他冷汗直冒:“桌上那瓶辣椒酱你不要吃,我昨晚放了老鼠药。”“如果我今早没有跟她道歉的话,不就要被老鼠药毒死了吗?”陈某一气之下跑到了派出所,将妻子投毒一事向警方报案,顺便想让警方帮忙鉴定下,妻子是不是真的投了毒。案情重大,宋奇波随后向祁门县公安局作了汇报,县公安局立即介入调查。据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黄翔介绍,民警来到陈某家,对辣椒酱瓶子里的残留物进行了提取,并送省公安厅进行毒物鉴定。后经鉴定,的确发现了老鼠药“溴敌隆”成分。祁门县刑警大队民警对嫌疑犯汪某某展开询问,汪某某对在辣椒酱里投毒的事情供认不讳。据其交代,丈夫陈某平日里对她及女儿都不好,在家经常会使用一些暴力手段。案发头一天,因女儿作业问题,汪某某又和陈某争吵起来,过程中还被陈某用一只桶砸中,脸部受伤。争吵期间,陈某还叫骂称,要弄死她们母女俩。 9月3日0点以后,丈夫吵完架去睡觉,汪某某越想越气,便找出家里的老鼠药,投放进丈夫平时爱吃的辣椒酱里。当日一早,汪某某气也消得差不多了,意识到此举会引发难以处理的后果,顿时心生悔意,遂下楼想和丈夫讲和,恰好陈某此时也想到自己行为的不对,主动跟她道了歉。汪某某气消后就将在辣椒酱里投毒一事,告诉了丈夫,提醒其不要吃。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倾向于认为嫌疑犯汪某某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可以不起诉。但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涉及故意杀人罪这一严重犯罪,应该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作出裁决,以达到震慑、教育作用。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正性,保障当事人权益,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日前,祁门县检察院邀请侦查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女代表、新闻记者、被害人、嫌疑犯及其辩护人等近20人与会,按照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检察机关示明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出席公开审查的各方面代表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都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拟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被害人陈某当场也表示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嫌疑犯、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犯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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