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所有宅基地上面都没有财产也是不对的,典型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农村已经工业化的农村,农村成为沿海城市经济带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可以自住、出租甚至用于商业用途,因此具有财产性,宅基地转让也就有一个比较高的“价值”。这其中的前提是,农民宅基地转让,是宅基地稀缺从而仍然是用于建房子,而不是退出复垦为耕地。宅基地稀缺的原因是人口流入而非中西部农村人口的流出。
当前中国90%的村庄出现人口流出,从而出现了宅基地过剩,也就只能退出复垦为耕地,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巨额的财产性收入。指望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来实现所谓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财产权,是没有可能的。
全国十五个地区进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完全印证了我们的判断。真正的完成所谓宅基地用益物权与财产性收入的,只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浙江义乌和福建晋江农民实现了宅基地的财产权,其他中西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除金寨县因政治原因,合肥市帮金寨买单实现了所谓宅基地价值“显化”以外的别的地方宅基地改革都几乎流于形式。
简单地说,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而不是也不能是财产,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现阶段,保留一定资源冗余对于保障农民权利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很重要。从我们调研的全国33个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来看,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三个地区就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量的90%是广东南海创造的,而早在试点前南海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就已开展很多年,与本轮试点基本上没有关系。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是义乌,义乌繁荣的二、三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建设用地需求,而其余中西部地区则绝对没改革的动力和财力,宅基地制度改革因此也就几乎完全流于形式。
我们大家都认为,当前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理论认识是错误的,对《土地管理法》实践中产生问题的认识是偏颇的,——典型是征地引发冲突的认识,33个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也证明了修改《土地管理工作法》的核心理念是缺少实践支持的。因此,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没有必要大修大改。相反,按当前国土资源部提出的修正案修改《土地管理法》,会极大地增加土地制度的不确定性,增加中国城市化的风险,从而会造成严重后果。
过去10年我们从始至终关注土地制度改革,并一直在实践第一线调研土地制度的实践,最近几年也保持了对33个土地改革试点的密切关注。我们大家都认为,围绕《土地管理法》修改,当前中国学界与政策部门形成了两种不同路线的认识,一种是坚持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认为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形成的现行土地制度是中国现代化所特有的制度优势,其核心是现行土地制度“地尽其利、涨价归公”的社会主义性质,或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当前土地制度具有充分合理性,不应进行大幅度修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现行法的修改是多此一举,自找麻烦。
另外一种路线是片面强调农民土地财产权,实质上是主张土地私有化。这种主张表面上是站在农民立场上,实质上是反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是站在占农民极少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立场上,是在中国恢复已被消灭的土地食利阶级。在这样一种认识的视野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太过保守,必须推倒重来。
本书即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以上两路路线之争的产物,希望本书的内容可以为读者朋友提供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个认识背景。
(本文为贺雪峰、桂华、夏柱智著《地权的逻辑III:为啥说中国土地制度是全世界最先进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版)一书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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